很多人都在缴纳养老保险,甚至有些退休职工已经开始享受养老保险的待遇,但是还有很多关于养老保险的知识不是很清楚,今天我们了解一下有关养老保险案例分析,学习更多的养老保险知识。
一、案例分析(一)
1.案例介绍
第一个案例如果从外省转入另外一个省缴费年限如何认定?下面来看相关案例。王某从1985年10月开始为某公司计划外临时员工,在1991年1月经过批准招收为集体所有制固定员工。1993年10月转为劳动合同职工,广州市社保局认为王某在1990年12月之前并非经批准招收录用为国有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干部或固定员工。1993年10月以后转为劳动制合同工人不再具有原来固定工人的身份。对此对于王某在1985年9月至1990年12月以及1993年10月以后的工作经历,不视同为缴纳了养老保险。但是王某提供了转出地社保部门审核确认起工龄的相关证明。
2.案例分析
对于这个案件,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规定。对于跨地区流动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人事档案所在地与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归属地化管理原则。其人事档案调转至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则由待遇领取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其人事档案及视同缴费年限进行核查认定。在这个案例当中,法院已转出地社会保险事业局已审核确认视同缴费年限,判令人社局败诉。目前广州市人社局已提起上诉。对于这个问题,法院对于政策法规理解与行政部门存在较大差异,同事又容易引起社会舆论,应当及时向上级部门请示寻求批示。
二、案例分析(二)
1.案例介绍
军人在服役期间从事有害身体工作的时间,能否计算为特殊工种工作年限?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该办法的第一条已经明确了,对其适用对象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而且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第一条,走进一步明确适用对象还包括在军事系统无军籍的固定工人,由此可见相关规定只适用于工人。军人从事工作并没有明确纳入提前退休特殊工种调整范围,不属于法定的提前退休特殊工种。
2.案例分析
关于军人在部队从事过对身体有害工作,其退役到地方工作后能否适用?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提前退休的问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有确定了判决。在相关案例中表明退役后申请办理退休时的身份为工人即可使用,上述方法的工作阶段为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等性质的单位,以工人身份工作的时间。其在部队工作期间不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不属于该办法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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