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融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五部门发布《关于领取个人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参加人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个人养老金:
(一)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出国(境)定居;
(四)申请领取个人养老金之日前12个月内,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五)申请领取个人养老金之日前2年内,领取失业保险金累计达到12个月的;
(六)正在领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参加人死亡的,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中的资产可以继承。
符合领取条件的参加人,可以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等渠道提出申请,也可以向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核实参加人领取申请,并将核实结果及时上传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由信息平台通过申请渠道反馈给参加人。
对于暂时无法通过信息共享核实的,社保经办机构要求参加人提供相关材料予以核实。参加人不得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领取个人养老金。
通知还明确,参加人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并根据需要变更领取方式。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已购买个人养老金产品的,按照个人养老金产品相关规定执行。
本次通知新增3种个人养老金领取情形,即通知中可以领取个人养老金的后三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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