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保险重复赔付案例,附多个案例演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发生死亡、伤残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除外。

年龄的增大,常年出差,车辆的增多等都会导致意外风险增加,所以不少人会给自己和家人买上意外险。因为意外险便宜,所以不少人选择多买了几份,但是人身意外险是不是可以重复理赔,那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人身意外保险重复赔付的案例,看完就能解答您的疑惑。

人身意外保险重复赔付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发生死亡、伤残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除外。

也就是说意外险有定额给付型(如身故/残疾)和损失补偿型(如医疗费),前者可重复赔付,后者需遵循“损失填补原则”(不可获利)。下面我们来看具体的案例:

人身意外保险重复赔付案例

情形1:多份意外险的身故/全残责任——可叠加赔付

案情:张某分别在A、B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两份综合意外险,每份保额均为100万元,合计200万元。此后张某因交通事故不幸身故。

处理结果:两家保险公司均按合同约定各赔付100万元,张某家属共获赔200万元。

法律逻辑:身故/全残属于定额给付,不适用“损失填补原则”,因此多份保单可累计赔付。

情形2:不同险种间的意外医疗责任——限额内叠加

案情:李某持有单位团体意外险(含2万元意外医疗);个人综合意外险(含3万元意外医疗);信用卡附赠意外险(含1万元意外医疗)。因滑雪摔伤住院花费5万元(社保报销后自费4万元)。

处理结果:三家保险公司按各自保额比例分摊剩余费用:

A公司(2万):4万×(2/6)=1.33万

B公司(3万):4万×(3/6)=2万

C公司(1万):4万×(1/6)=0.67万

合计赔付4万元,覆盖全部自费部分。

关键点:医疗费用属损失补偿型,需扣除社保及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三家公司按保额比例分摊剩余费用。

上方两个案例分别展示了定额给付和损失补偿型的区别,不同类型赔付的标准不同。定额给付不受医疗费用的影响,触发条件后就可以直接赔付保额。损失补偿型收到医疗费用的影响,用了多少就报销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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