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结节,作为体检报告上的“常客”,是核保与理赔实务中无法回避的高频议题。 其理赔的关键,在于证明出险的疾病与既往告知的结节之间,是否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本文将通过一个经过司法诉讼的典型案例,深度剖析法院与保险公司认定理赔责任的逻辑链条,为有相同困扰的投保人提供一份清晰的行动参考。
带肺结节投保的理赔案例
肺结节患者投保后的理赔纠纷,核心争议集中在健康告知义务履行与疾病关联性认定两大焦点。
未告知良性结节≠未如实告知,法院支持全额理赔
南京李某案中,投保人在投保前已查出肺部良性结节,3年后确诊肺癌遭拒赔,保险公司主张“结节属于首次发病”。法院审理发现,投保前结节经医生明确为良性,与后期肺癌无直接病理关联,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30万元保额。法院特别强调:良性结节与恶性肿瘤是不同疾病阶段,不能仅以存在结节就推定投保前已发病。
操作启示:若投保前结节明确为良性(如Lung-RADS 2类以下),需保留医生诊断记录,理赔时可主张“结节与癌症无因果关系”。
健康告知未明确询问,未告知不构成违约
武汉王女士案颇具代表性:投保时健康问卷仅询问“是否患有肺部疾病或肿瘤”,未单独列出“肺结节”。王女士投保前存在4mm微小结节未告知,确诊肺癌后遭拒赔。律师指出,保险公司未明确界定“肺部疾病”包含结节,且4mm微小结节恶性概率低于1%,通常不影响核保决策。法院最终判决赔付20万元,并援引《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仅需告知问卷明确询问的事项。
关键证据:需核对投保时健康问卷原文,若未出现“结节”“阴影”等具体描述,可主张未告知不违规。

业务员知晓病史仍承保,保险公司丧失拒赔权
广东王女士投保时已向业务员提交肺结节报告,对方回复“不影响理赔”,但未录入系统。确诊肺癌后,泰康在线以“未如实告知”拒赔。律师调取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业务员知情,法院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判定:保险公司明知病史后30日内未解除合同,视为放弃拒赔权利,最终判决赔付2.5万元医疗费。
实操建议:投保时务必通过文字形式(微信/邮件)向业务员告知病史,并保留沟通记录,避免口头承诺无据可查。
等待期内发现结节≠等待期内发病
南京宓女士在180天等待期内查出肺磨玻璃结节,1年后确诊肺癌,保险公司以“等待期内发病”拒赔60万保额。法院审理认为,结节仅是影像学异常,需病理确诊才能认定为“发病”,而宓女士肺癌确诊于等待期后,最终全额获赔。
条款审查:若保险合同定义“发病”为“首次出现症状”而非“确诊疾病”,可能扩大拒赔范围,投保时需优先选择以“确诊时间”为赔付标准的产品。
上方介绍了几种带肺结节投保理赔的案例,我们可以从这些案例中看到,有些情况是可以避免的。在后续投保的时候,一定注意保险条款,不要一味相信业务员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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