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制度作为国家社会治理的基石,关系到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然而,面对抽象的法规条文很多人都不太理解。为了更加方便大家理解,下面我将分析几个案例,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社会保险,提升风险防范与权益保障意识。
社会保险案例分析
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双重赔偿的例外与限制
建筑工人庄某因交通事故死亡被认定为工伤,家属在获得肇事方民事赔偿后,又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判决支持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但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
因为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分属不同法律关系,劳动者可同时主张,但医疗费、护理费等实际支出费用不可重复获赔。但若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所有工伤保险待遇(如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影响向侵权人索赔。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保留医疗费用票据原件,避免因“票据已用于侵权赔偿”导致工伤保险拒付。优先通过工伤认定程序固定劳动关系,再主张民事赔偿。
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退休年龄不是“免责金牌”
54岁的李某(女)在酒店工作时因交通事故受伤,企业以其“超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拒绝工伤赔偿。法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仍属工伤范畴。
虽然未办理退休手续、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可认定工伤。但超龄劳动者无法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因该两项待遇针对“劳动就业年龄内劳动者”。
这也提醒我们企业雇佣超龄人员需办理商业意外险,但不能替代工伤保险义务。劳动者可通过工资流水、考勤记录证明事实劳动关系。
社保补缴与追偿:企业欠缴的“终身责任”
范某入职某生物医药公司后,企业未缴纳社保,范某自行委托第三方代缴。法院判决企业赔偿其垫付的社保费用2.24万元(按实际支出计算)。
根据企业法定义务,即便劳动者书面承诺“自愿放弃社保”,企业仍需补缴并承担滞纳金。且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时效限制;离职后追偿社保损失,需在1年内申请仲裁。
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可以向社保稽核部门举报,可追缴2年内社保。若社保无法补缴(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可主张养老金损失赔偿,需提供社保经办机构的“无法补缴证明”。
通过上方三个案例,我们也清楚的认识到司法实践始终倾向于“倾斜保护劳动者”,但前提是劳动者需掌握证据意识(如工资流水、工伤现场视频)和程序意识(及时申请仲裁、行政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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